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900號
TCDV,110,司促,36900,202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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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900號
債 權 人 陳世傑


債 務 人 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僅
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張釋明請求,應認係依票
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票二張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
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
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另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
,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林敏
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AN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
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
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
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
,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支票,對於發票人以
外前手即林敏郎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就上開支票對債務
林敏郎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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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