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900號
TCDV,110,司促,36900,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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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900號
債 權 人 陳世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林敏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中記載「並有「借據」二張」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 (因聲請事項記載與附表所載
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㈣確認「林敏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得對「林敏郎」為
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並陳報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
給付」之依據為何?
㈤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是否應區分對「債務人
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及對「債務人林敏郎」各自請求金
額各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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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