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847號
TCDV,110,司促,36847,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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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8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曾婉婷
債 務 人 鍾廣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應付本金新臺
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之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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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