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789號
TCDV,110,司促,36789,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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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89號
債 權 人 廖乙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彬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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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