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8號
債 權 人 盧明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寶月、「蔣黃玉蓮」、黃玉華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
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陳報請求金額1000萬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聲請狀狀頭「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標的金
額1000萬元不相符)。
㈣提出債務人黃寶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蔣黃玉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玉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列「蔣黃玉蓮
」為本件之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
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
聲請即非適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