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6號
債 權 人 騰悅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翔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益翔賀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0
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58428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請債權人設計紙盒包裝之釋明資料。(如:契約
書影本、出貨單、簽收單、發票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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