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586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志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請求聲明中記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計算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