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567號
TCDV,110,司促,36567,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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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567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田紳

債 務 人 楊幸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壹
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壹仟零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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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