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500號
TCDV,110,司促,36500,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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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500號
債 權 人 陞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泰豐冷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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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豐冷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