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478號
債 權 人 高曉真
債 務 人 李錫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元,及其中⑴
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
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2張,
債權人就其中系爭支票(票號:A0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
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
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