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986號
TCDV,110,司促,34986,202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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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86號
債 權 人 魏亦羚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淳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淳彥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1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 債務人「黃淳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債 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 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 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債權人雖於同年11月29日具狀陳 稱當時有論及婚嫁的打算,所以未要求簽署借據,且多年下 來手機替換加上通訊軟體更新緣故,當年對話已不存在  在,好不容易在今年找齊所有存摺,其中轉帳紀錄即為匯款 證明等語,惟該陳述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借貸關 係存在,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 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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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