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196號
TCDV,110,司促,34196,2021120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196號
債 權 人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翠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欠繳公共基金新臺幣31,000元,故 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 之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者,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 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 金額及遲延利息,惟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證明資料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對 債務人催繳公共基金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 郵件回執)」,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則債權人催 告繳納公共基金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務人,尚有不明。 因之,債權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請求 債務人繳納公共基金,於法不符,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