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547號
TCDV,110,勞補,547,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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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47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


被 告 李育玲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4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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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