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12號
原 告 田正蘋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
許郁志
廖凱賢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
曹弘中
錢佳昕
鄭雅雯
莊偉德
王浩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田正蘋:請求新臺幣(下同)466,818元(含薪資428,
652元、加班費10,166元與特休未休折算薪資14,667元)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67,249元至原告田正蘋之個人專
戶,合計請求534,067元。
㈡原告許郁志:請求薪資326,887元、加班費4,333元、特休
未休折算薪資24,0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49,574元至
原告許郁志之個人專戶,合計請求404,794元
㈢原告廖凱賢:請求薪資42,044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4,0
40元至原告廖凱賢之個人專戶,合計請求46,084元。
㈣原告曹弘中:請求薪資253,436元、加班費16,656元、特休
未休折算薪資6,5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30,624元至
原告曹弘中之個人專戶,合計請求307,216元。
㈤原告錢佳昕:請求薪資61,993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36,
336元至原告錢佳昕之個人專戶,合計請求98,329元。
㈥原告鄭雅雯:請求薪資140,316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13
,536元至原告鄭雅雯之個人專戶,合計請求153,852元。
㈦原告莊偉德:請求薪資31,909元、資遣費41,067元及提繳
勞工退休金差額43,924元至原告莊偉德之個人專戶,合計
請求116,900元。
㈧原告王浩維:請求資遣費4,0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23
,634元至原告王浩維之個人專戶,合計請求27,634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688,8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7,73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821元(計算式:17,731元×2/3=1
1,8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
,910元(計算式:17,731元-11,821元=5,91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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