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80號
TCDV,110,勞小,80,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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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80號
原 告 楊雅婷
被 告 紘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756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6,7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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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