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0年度,1號
TCDV,110,保險,1,2021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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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維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20,00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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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