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原 告 何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何志峰
法定代理人 何林美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關於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得否處分被告共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巷000號未保存登 記建物一節,尚有不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