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16號
TCDV,109,重訴,416,2021121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曾世豐

蕭輔森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0樓
之0
廖豐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泱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獻升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喬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朝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季澄(原名蔡佳音


謝清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怡馨律師
複 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10月12日所
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民事訴 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以 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 1138、16045號案件偵查中,為免裁判歧異,認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抗告人以民事訴訟應獨立審理、調查證據並為判 斷,不受刑事偵、審程序之影響提起抗告等語,本院審酌民 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 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是抗告人上 揭抗告應認有理由,本院103年4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即 有未合,應予廢棄,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1/1頁


參考資料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