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03號
TCDV,109,訴,703,2021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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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張岳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玉薇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3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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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