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32號
TCDV,109,訴,3632,2021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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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NIKOLOV SERJOZHA(中文名歐思亞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春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致維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32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含本訴、反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上訴人歐思亞林春霞各為新臺幣
30萬元,反訴部分上訴人歐思亞為新臺幣10萬元,則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本訴部分上訴人歐思亞林春霞各為新臺幣4800元,反訴
部分上訴人歐思亞為新臺幣1500元,合計為新臺幣1萬1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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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