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盧致維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思亞、林春霞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
6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含本
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為新臺幣50萬元,反訴為新臺
幣50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8100元、8100元,
合計為新臺幣1萬6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