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512號
TCDV,109,訴,2512,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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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2號
上 訴 人 許語倢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曼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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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