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謝文能
被 告 謝耀村
昌金葉
劉孟秋
劉晏宇
劉巧雯
蔡信文
蔡錦治
蔡玉琴
蔡秀貞
蔡淑滿
高劉雪霞
劉春木
劉雪嬌
謝耀武
謝耀春
訴訟代理人 連紹助
謝美玉
謝朝籐
兼上18人
訴訟代理人 劉峰旗
賴柏樑
賴柏棟
賴柏園
賴柏芳
陳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嗣於1 10年12月2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就原告聲請法官迴避部分 ,應送分案另行處理,是本件訴訟程序無由進行,須俟原告
聲請法官迴避部分,經另案受理確定後,始得續行,而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