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68號
TCDV,109,司執消債更,268,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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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林機沙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鄭聿珊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勝進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𥟘峸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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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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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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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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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曉秋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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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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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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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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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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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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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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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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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蕭文吉
相 對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蔣宜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裁定 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二、 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 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 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第64條之1第2款、第62條第2項、第64條之 2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 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 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 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任職於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現 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0,000元,去年領有年終 獎金10,854元,願提出6成清償,此有薪資明細表、年終 獎金領據、本院110年10月5日訊問筆錄等在卷可憑,堪認



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次查,債務人尚有78年出廠之汽車    ,車齡已久,已逾耐用年限,殘值甚微,此外並無具清算 價值之財產,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 作業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足憑。 (二)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 臺中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7,516元之標準    ,合於法律規定。
(三)關於年終獎金之發給,性質上係屬恩惠性之給與,並非勞 工可事先預估其數額,並於屆期時當然取得請求給付之權 利,雇主非必然發放年終獎金,又若予以發放,則其發給 標準、數額等,多繫於公司經營之良莠、景氣之榮枯、經 營決策之心態等而定,非可預先推估,並足額列入於更生 方案中,否則,若因雇主突不予發給,或發給未如事先預 估額時,勢將對債務人之清償方案之履行,產生重大之困 擾,既無足達更生衡平清償之目的,反更侵害總體債權人 之利益,是以將債務人近年來之獎金收入、債務人工作型 態、年齡變化對工作績效之影響,並衡估其任職行業之一 般形象等予以為總體之觀察後,擇取適當比例、數額加入 更生清償收入中,不惟兼顧雙方之利益,更適足以達確保 更生履行可能之效果,而實質上維護到全體債權人之利益    。就此原則,本院認債務人以年終獎金之6成增加清償予 債權人,核屬適切。本件債務人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更 生方案履行6年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2,919,074元(計算式    :40000×72+10854×0.6×6=0000000),扣除必要6年間必 要支出1,261,152元(計算式:17516×72=0000000),剩 餘1,657,922元,依前開說明,提出10分之8即1,326,33    8元,即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而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 以每月為1期、每期18,500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 償金額為1,33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逾前開數額,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四)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332,000元, 高於債務人於109年2月6日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依債務人每月收入 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前2年可處 分所得約189,059元【計算式:151591+379885×36/365=18 9059】、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臺中市107至109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標準計算約398,932元【計算式 :107年2月6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16576×23/28+1    6576×10=179376,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1



   6576×12=198912,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2月5日止:175    16×1+17516×5/28=20644,179376+198912+20644=39    8932】,故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已 無餘額)。另債務人名下財產亦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堪    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更生方案成數過低、應 另謀新職增加收入等語,惟查:
(一)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 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倘清償已達相當 成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本條例第 64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依法已視為盡力清償,債權人以清償成數過低、應拉高還 款金額為不同意之理由,尚屬無據。
(二)更生方案當依具體情事,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 入,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 定性與可能性,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於短期間內)另 尋較高薪之新職,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之專長 技能、當前社經環境、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家庭狀 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確實之具體事 證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預期之事 證,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不尋求新職 增加收入為由,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或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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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