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60號
TCDV,108,重訴,560,2021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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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聖諺


視同上訴
即 被 告 賴一旻
賴孟佳

賴一賢
賴孟君
賴一彰
賴孟惠
賴麗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玟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104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 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未補 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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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