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3號 原 告 陳見安 訴訟代理人 陳坤煌 張豐守律師複 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被 告 楊金招(即楊烈、楊聰耀繼承人) 楊仲山(即楊烈、楊聰耀繼承人) 楊慧文(即楊烈、楊聰耀、楊翔欽繼承人) 楊吉雄(即楊烈、楊聰耀、楊翔欽繼承人)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娜貴 被 告 楊鳳琴(即楊烈、楊聰耀繼承人) 楊振源(即楊烈、楊聰耀繼承人) 江崑盟(即楊氏愛、蕭秀枝繼承人) 張嘉澤即張一朗(即楊氏愛、張三元繼承人) 張菀庭即張淑敏(即楊氏愛、張三元繼承人) 張予瑄即張淑華(即楊氏愛、張三元繼承人) 張淑芳(即楊氏愛、張三元繼承人) 張靖成即張焜昇(即楊氏愛、張三元繼承人) 陳燦楞(即楊氏寶、林氏椒繼承人) 余素惠(即楊氏寶、林氏椒、余陳鈴蘭繼承人) 余啓瑞(即楊氏寶、林氏椒、余陳鈴蘭繼承人) 余素美(即楊氏寶、林氏椒、余陳鈴蘭繼承人) 余啓源(即楊氏寶、林氏椒、余陳鈴蘭繼承人) 李麗花(即楊氏寶、林氏對、張樹發繼承人) 張靜如(即楊氏寶、林氏對、張樹發繼承人) 張靜男(即楊氏寶、林氏對、張樹發繼承人) 張進登(即楊氏寶、林氏對、張樹發繼承人) 張靜意(即楊氏寶、林氏對、張樹發繼承人) 張靜美(即楊氏寶、林氏對、張樹發繼承人) 張永和(即楊氏寶、林氏對、張水滿繼承人) 李張水葉(即楊氏寶、林氏對、張水滿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0樓 張鎧麟(即楊氏寶、林氏對、張裕榮繼承人) 陳林美(即楊氏寶繼承人) 林王雲(即楊氏寶、林萬來繼承人) 林盈良(即楊氏寶、林萬來繼承人) 林宜陵即林春貴(即楊氏寶、林萬來繼承人) 林盈輝(即楊氏寶、林萬來繼承人) 蔡林金快(即楊氏寶繼承人) 林觀即楊林觀(即楊崇卿、楊炳煌繼承人) 楊沛璇即楊麗如(即楊崇卿、楊炳煌繼承人) 楊麗貞(即楊崇卿、楊炳煌繼承人) 楊汶沼(即楊崇卿、楊炳煌繼承人) 楊依瑄即楊麗鳳(即楊崇卿、楊炳煌繼承人) 楊雅評即楊麗雀(即楊崇卿、楊炳煌繼承人) 楊文忠(即楊崇卿、楊炳煌繼承人) 楊一鎮(即楊崇卿、楊炳煌繼承人) 楊永錠即楊松山(即楊淑卿、楊炳福繼承人) 陳素卿(即楊淑卿、楊炳福、楊添旺繼承人) 楊宗龍(即楊淑卿、楊炳福、楊添旺繼承人) 楊金地(即楊淑卿、楊炳福繼承人) 楊翠薰(即楊淑卿、楊炳福、楊添旺繼承人) 王楊碧連(即楊淑卿繼承人) 林玲瑜(即楊淑卿、楊英美、林友吉繼承人) 林小婷(即楊淑卿、楊英美、林友吉繼承人) 楊英蘭(即楊淑卿繼承人) 賴其宏(即楊氏玉、賴永章繼承人) 賴其成(即楊氏玉、賴永章繼承人) 左成基(即楊氏玉、賴桂香繼承人) 左成茜(即楊氏玉、賴桂香繼承人) 左晨妤(即楊氏玉、賴桂香繼承人) 賴照勝(即楊氏玉繼承人) 王賴美雲即賴澄子(即楊氏玉繼承人) 楊秋香(即楊戊己繼承人) 楊炳倉(即楊戊己繼承人) 張楊秋霞(即楊戊己繼承人) 楊炳輝(即楊戊己繼承人) 楊足滿(即楊戊己繼承人) 林楊阿桃(即楊戊己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玲瑜(即楊淑卿、楊英美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玲瑜(即楊淑卿、楊英美、林友吉繼承人)」;關於「林小婷(即楊淑卿、楊英美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小婷(即楊淑卿、楊英美、林友吉繼承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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