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74號原 告 顏慶義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複 代理 人 王晨瀚律師 黃冠中律師被 告 李泓清 葉天賜 葉庭彰 蘇鈴華 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薰仁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 人 劉士睿律師 陳鴻奕(原名陳威元) 蔡秀霞 張功武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被 告 陳元森 訴訟代理人 鄭月英 被 告 林芷妘 賴巧芬 賴宏銘(即被告張足滿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賴淑津(即被告賴士全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賴集賢(即被告賴士全之繼承人) 賴秋鋒(即被告賴士全之繼承人) 陳麗君 陳元燦 陳麗姬 陳美蘭 陳雯雯 陳美玉 陳淑芬 陳火木 陳尹勉 楊彩鳳 陳尹亮 陳政倡 陳宣穎 陳尹珀 陳光堂 陳小滿 陳俊豪 吳省利 陳日財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瑞霖律師被 告 吳彩連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 代理 人 王寶明律師被 告 陳張月秀 陳國中 陳阿育 陳麗華 潘博詠 劉淑珠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復華 潘雪珍 被 告 陳義秀 陳志雲(被告張足滿之繼承人) 藍英傑(被告張足滿之繼承人) 藍英維(被告張足滿之繼承人) 藍佩婷(被告張足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6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臺中市○○區000地號及531-1地號土地原應辦理繼承登 記者,均已辦理繼承登記,致本件分割方案及當事人均有變 更之必要,為維護兩造實體及程序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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