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74號
TCDV,107,重訴,774,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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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4號
原 告 顏慶義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晨瀚律師
黃冠中律師
被 告 李泓清
葉天賜
葉庭彰

蘇鈴華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薰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士睿律師
陳鴻奕(原名陳威元

蔡秀霞
張功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陳元森
訴訟代理人 鄭月英
被 告 林芷妘
賴巧芬

賴宏銘(即被告張足滿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賴淑津(即被告賴士全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賴集賢(即被告賴士全之繼承人)


賴秋鋒(即被告賴士全之繼承人)


麗君
陳元
陳麗姬
陳美蘭
陳雯雯
陳美玉
陳淑芬


陳火木
陳尹勉
楊彩鳳
陳尹亮
陳政倡
陳宣穎
陳尹珀
陳光堂
陳小滿
陳俊豪
吳省利
陳日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瑞霖律師
被 告 吳彩連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寶明律師
被 告 陳張月秀
陳國中
陳阿育
陳麗華

潘博詠

淑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復華
潘雪珍
被 告 陳義秀
陳志雲(被告張足滿之繼承人)


藍英傑(被告張足滿之繼承人)

藍英維(被告張足滿之繼承人)

藍佩婷(被告張足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6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臺中市○○區000地號及531-1地號土地原應辦理繼承登 記者,均已辦理繼承登記,致本件分割方案及當事人均有變 更之必要,為維護兩造實體及程序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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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