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4號
原 告 葉錦華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洪瑞煌(即洪惠齡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游湞冠(即洪惠齡之承受訴訟人)
游朝鈿(即洪惠齡之承受訴訟人)
游悅淑
卓菊珍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金額有疑義,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第四次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