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514號
TCDV,105,訴,3514,2021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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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4號
原 告 葉錦華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洪瑞煌(即洪惠齡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游湞冠(即洪惠齡之承受訴訟人)

游朝鈿(即洪惠齡之承受訴訟人)


游悅淑
卓菊珍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金額有疑義,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第四次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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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