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06號
TCDM,110,附民,306,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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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羅政偉

被 告 林涵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更正狀所 載,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28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9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根據首 揭說明,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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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