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郭O宇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O樺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樓浩
陳O佐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O霏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樓浩因傷害案件,經原告郭O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陳O佐雖非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告, 然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已主張民法第184 條、 第185條,而認為被告樓浩與被告陳O佐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對被告樓浩、被告陳O佐一併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自屬有據,又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追加 劉承芬、黃O霏為被告部分,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