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344號
原 告 吳振嵩
被 告 陳嘉蓉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所載;被告陳嘉蓉未為任何聲明或 主張。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 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 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 決駁回之。
三、經查:被告陳嘉蓉因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101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由 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14號案件審理,被告陳嘉蓉被訴 部分業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月30日宣 判,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佐。然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發 室收件章戳日期可查,依照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原告於本院對被告陳嘉蓉之起訴雖非合法,然原告亦得另行 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至同案被告張友瑞之 刑事訴訟部分尚未辯論終結,原告對同案被告張友瑞提起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將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