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642號
TCDM,110,重訴,642,20211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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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佳玟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64
號、第6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佳玟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以6次為限,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佳玟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 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4月6日起執行羈押 ,並自110年7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復分別自110年9 月6日起第2次、自110年11月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三、茲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 犯前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上揭殺人罪嫌,屬 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重罪常伴有逃亡之 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人具 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 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 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足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而被告所涉本案犯行,業已剝奪 被害人之生命法益,對於國家社會治安危害甚大,考量本案 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 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仍認定被告確實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1年1月6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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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