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054號
TCDM,110,訴,2054,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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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亞里



彭麗華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3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丙○○、乙○○前係姑嫂,乙○○與 其夫蔡竹勇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協議離婚,約定由蔡竹勇行 使親權,乙○○則定期前往探視雙方之未成年子女蔡○○(真實 姓名詳卷)。於109年10月11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巷00號丙○○住處門口,丙○○與乙○○為蔡○○之探視及扶養 費問題發生爭執,雙方各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拉扯對方, 致丙○○因此受有臉部及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乙○○因此受 有頭皮、左下背挫傷、左手擦挫傷、右手、右下背瘀挫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丙○○、乙○○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即告訴人丙○○、乙○○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傷害罪嫌。此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 告2人已成立調解,並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 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41 至42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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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