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賢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被 告 邱建瑋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法扶律師)
姜林青吟律師(民國110年10月21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7168、30008、33053、33054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李昱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6、8、9、12所示之物,均沒收。邱建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5、16、18、20、2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3、4、6、12、13、17、19、21至24、2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李昱賢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邱建瑋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 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4-甲基甲基 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氟-去氯愷他命、硝甲 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乙 胺戊酮、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3, 4-亞甲基雙 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甲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氯甲 基卡西酮,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 規範之第二、三級毒品,共同或單獨為下列犯行: ㈠其等2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李昱賢以所有如附表編號9所示手機上內建通訊軟體「微信 」暱稱「櫻花」,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前某時,刊登販賣毒 品訊息,且其等2人各以所有附表編號8、13所示手機上內建 微信暱稱「雪寶」與「逃兵哥」,供其等相互聯絡販毒之事 宜;俟後,員警於民國110年8月24日19時許,喬裝購毒者與 暱稱「櫻花」之李昱賢聯繫後,約妥購買新臺幣(下同)70 00元之愷他命1包(3.78公克)及交易時地等事宜,之後, 李昱賢即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00號6樓邱建瑋居處 前,由邱建瑋將如附表編號1、6所示愷他命交給李昱賢攜往 交易,李昱賢隨於同日20時10分許,攜帶上開愷他命,並駕 駛由邱建瑋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位於 臺中市○○區○○○街00號前,正著手與喬裝購毒者即員警進行 交易上開毒品之際,員警立即表明身分而將李昱賢當場逮捕 ,因而販賣未遂。
㈡李昱賢於110年8月24日20時10分前之某時,向邱建瑋借用上 開車號000-0000號車輛時,邱建瑋除交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愷他命及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毒咖啡包外,亦可預見邱 建瑋所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咖啡包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放在上開車輛上,未經許可,而與邱建瑋基於共同 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邱建瑋告知李昱 賢該車內毒品為其所有,並請李昱賢一併攜帶保管,而非法 共同持有之。且迄至110年9月15日19時40分許被查獲前之時 間內,邱建瑋亦單獨基於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之犯意,在不 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老李」之成年人,同 時購入如附表編號16至25所示第二、三級毒品之咖啡包或錠 劑,藏放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00號6樓其居處,而 同時非法持有之。
㈢嗣員警於110年8月24日20時1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街 00號前,當場查獲李昱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 物。俟後,警方因李昱賢供出其毒品上手邱建瑋,乃於同年 9月15日19時40分許,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拘提 邱建瑋到案,並在其駕駛不知情之林承緯租用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邱建瑋所有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 示之物;及於同日21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位 於臺中市○○區○○○路0000○00號6樓邱建瑋居處,執行搜索後 ,再扣得邱建瑋如附表編號16至26所示之物。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李昱賢、邱建瑋(下稱被告2人) 及其等辯護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 據,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 院卷第49、141-148頁),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 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不當情事,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 據部分,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亦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情形,自有證據能力。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李昱賢、邱建瑋2人於上揭時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未遂;及其等2人共同持有或邱建瑋單獨持有上揭第二或 三級毒品等情,此據被告李昱賢(偵27168號卷第25-31、11 7-120、133-134、183-184頁;本院卷第40-42頁)、邱建瑋 (偵30008號卷第43-49、175-178頁;本院聲羈卷第41-44頁 ;本院卷第46-48頁)各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互核其等供述大致相符,並有證人林承緯於警詢中證述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伊租用,當時由被告邱建瑋駕 駛,警方在被告邱建瑋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物 屬實(偵30008號卷第59-60頁)。此外,復有偵查報告(他 卷第7-10頁;偵27168號卷第21-22頁;偵30008號卷第29-30 、71-77、227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 品收據(偵27168號卷第35-43頁;偵30008號卷第61-67頁) 、販毒集團「櫻花」與警方對話紀錄、扣案手機翻拍照片、 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偵27168號卷第35-43、47-59、61-77、139-151、1 53-161頁;偵30008卷第105-109頁)等件在卷可憑。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如下: 1.扣案附表編號1、6示之物,業經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進行鑑定,乃採用氣象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送驗證 物共18包,以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 00至B0000000,即附表編號1、6),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純度80.3%,驗前總淨重47.6580公克,總純質淨重 38.2694公克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 第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27168號號卷第121 、176-177頁)。堪認,扣案附表編號所1、6示之物,均 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無訛 。
2.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示之物,業經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進行鑑定,乃採用氣象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送
驗證物各24包、19包、6包,各以檢品編號B0000000、B00 00000、B0000000,分別就⑴編號B0000000部分(總毛重14 3.2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y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第四級毒 品硝西泮(Nitrazepam)等成分(純度均﹤1%,不計算純質 淨重);⑵就編號B0000000部分,檢出第三級毒品2-氟-去 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dctamine)、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其中4-甲基甲基 卡西酮純度3.1%(檢品編號B0000000,其餘成分純度均﹤1 %),驗前總淨重76.5512公克,總純質淨重2.3731公克;⑶ 就編號B0000000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 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驗前淨重16.5840公克(檢品編 號B0000000,純度均﹤1%,不計算純質淨重),上情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800479、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27168號卷第174-177頁)。由上,是認扣案 附表編號所3、4示之物,各係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 zepam),及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其中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2.3731公克。扣案附 表編號所5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 毒品硝西泮。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16至25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如下: 1.就附表編號12部分,業經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進行 鑑定,乃採用氣象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送驗證物共14 包,以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至B0 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78.4%,驗前 總淨重28.4581公克,總純質淨重22.3112公克等情,此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4、00000000 00號鑑驗書(偵30008號卷第181-182、218-224頁)。堪 認,扣案附表編號所12之物,均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 純質淨重22.3112公克無訛。
2.就附表編號16至25部分,業經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進行鑑定,乃採用氣象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如下,此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4、00000000 00號鑑驗書(偵30008號卷第181-182、218-224頁): ⑴編號16:送驗證物共4包,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檢 品編號B0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第四級
毒品硝西泮,驗餘淨重:19.2243公克,其中第二級毒 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4%,推估檢品4包總純質 淨重0.2691公克。
⑵編號17:送驗證物共2包,以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16.0970公克。檢出 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其中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0%,推估檢品2 包總純質淨重0.3219公克。
⑶編號18:送驗證物共2包,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 :9.098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 基甲胺戊酮、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 戊酮、氣乙基卡西酮、氣甲基卡西酮。其中第三級毒品 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4.6%,推估總 純質淨重0.4185公克。
⑷編號19: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3.335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 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其中第三級毒品3, 4-亞 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純度4.8%,純 質淨重0.1601公克。
⑸編號20: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6.257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1-苯基-2- (1-口比咯烧基 )-1-戊 酮、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其中第三級毒品氯甲基 卡西酮,純度1.0%,純質淨重0.0626公克。 ⑹編號21: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3.9061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 -N, N- 二 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2%,純質淨重 0.1250公克。
⑺編號22: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4.047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苯基甲胺戊酮,第四級毒品氯 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均﹤1%)。
⑻編號23: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8.3357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1%)。 ⑼編號24:
⑴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1.5320公克檢出結果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純度74.8%,推估檢品9 包純質淨重1.1459公克。
⑵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4795公克。檢出: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純度74.5%,推估檢品3包
純質淨重0.3572公克。
⑶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3101公克。檢出: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純度62.4%,純 質淨重0.1935公克。
⑽編號25: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494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3,4-亞甲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其中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52.1%,純質淨重0.2577公克。 3.依上,⑴第二級毒品部分:編號16部分,甲氧基甲基安非 他命,總純質淨重0.2691公克;編號25部分,3,4-亞甲基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0.2577公克;編號18、20 、25部分之第二級毒品純度未達1%而未計算。⑵第三級毒 品有編號17、18、19、20、21、24之⑴至⑶部分(合計純質 淨重5.6047公克):編號17部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 質淨重0.3219公克;編號18部分:3, 4-亞甲基雙氧苯基 乙基胺戊酮總純質淨重0.4185公克;編號19部分:3, 4- 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純質淨重0.160 1公克;編號20部分:氯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0626公克 ;編號21部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1250公克 (編號17、21,合計0.4469),及編號24之⑴部分:氯乙 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1459公克、編號24之⑵部分:氯 乙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3572公克(編號24之⑴⑵共1.50 31公克);編號24之⑶甲基-N,N-二甲基卡西,純質淨重0 .1935公克。
㈣依上,除扣案附表編號1、6、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係供被告李昱賢、邱建瑋販賣所用之毒品,合計純質淨重60 .5806公克,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外,其餘持有第二級毒品 (附表編號5,或包含附表編號16、18、20、25部分在內) ,純質淨重合計未達20公克以上;另被告李昱賢持有如附表 編號3至4所示之同級但不同品類之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 未達5公克以上。被告邱建瑋因與被告李昱賢共同持有附表 編號3至4所示同級但不同品類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 約2.3731公克,且被告邱建瑋同時單獨持有如附表編號17、 18、19、20、21、24之⑴至⑶所示之同級但不同品類之第三級 毒品總純質淨重5.6047公克,合計總純質淨重7.9778公克, 已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無訛。
㈤按我國查緝販賣各級毒品執法甚嚴,對於販賣者尤科以重度 刑責。又販賣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 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隨供 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
、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 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 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 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 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經查,執據被告李昱賢、 邱建瑋於本院均供稱李昱賢販賣愷他命每包抽300元等語( 本院卷第47頁),由上,可認被告2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係有償行為,並可從中抽取些許利潤。準此,被告2人共 同販賣上揭愷他命之犯行,主觀上均有營利之意圖無訛,堪 可認定。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2人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及被告李 昱賢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被告邱建瑋同時持有第二級毒 品與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下稱毒品條例)第11條各項所定持有各 級毒品之罰則,旨在遏止毒品之氾濫蔓延,係為保護國民身 心健康此一社會法益,性質上核屬單一,是以在同時持有抽 象上屬同級毒品惟具體品類相異之情形,因衹一次侵害單一 社會法益,要無複數法益受害之現象,自僅構成單純一罪。 是本件被告邱建瑋既同時持有前揭之同級但不同種類之第三 級毒品,其所觸犯者仍屬同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名, 並無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5條想像 競合犯規定之適用,僅構成單純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670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61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被告邱建瑋持有前揭之同級但不 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自成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名。
㈡核被告李昱賢所為事實一之㈠、㈡部分,係違反毒品條例第4條 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邱建瑋所為事實一之㈠、㈡部 分,各係違反毒品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 品未遂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 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被告2人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愷他命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為論罪。
㈢次按法院就起訴效力所及(擴張)之犯罪事實或變更起訴法 條之同一性事實,亦應踐行上開告知、調查證據、訊問(辯 明)及辯論之程序,始得為有罪之判決。法院雖未完全踐行
上揭程序,如實質上並不妨礙被告在訴訟上之防禦權(例如 ,實質上已進行調查、辯論,僅漏未告知該部分犯罪事實; 或已踐行告知程序,並進行調查證據及辯論,僅漏未訊問該 部分犯罪事實),因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自不得執為第三 審上訴之理由(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798號刑事判決參 照)。經查,本院審認被告邱建瑋係同時持有上揭第二、三 級毒品之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就被告邱建瑋上揭持有第二 、三級毒品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已詳加審理調查及訊問, 使被告邱建瑋有辯解之機會,而且本院亦於審理中諭知被告 邱建瑋尚涉有事實一之㈡部分(即被告陳建瑋與被告李昱賢 共同持有附表編號3至5所示部分),此屬犯罪事實之擴張, 並命被告邱建瑋及其辯護人一併答辯及辯論,雖未諭知毒品 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名 ,然實質上仍與踐行告知之義務無異,程序上,並無礙其訴 訟防禦權之保障。另檢察官就被告邱建瑋持有上開毒品部分 ,漏未起訴毒品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罪名,惟此與已起訴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該起訴效力所及, 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逕予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㈣共同正犯:
被告李昱賢、邱建瑋就上揭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間,相互利用彼等部分分工行為,互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想像競合犯:
被告邱建瑋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上揭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論斷。
㈥刑之加重及減輕其刑:
1.未遂減輕:
被告2人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構成要件之實 行,但因員警誘捕偵查,由員警喬裝成購毒者與被告2人 為交易,員警主觀上並無購買上開毒品愷他命之真意,故 僅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未遂行為,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之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2.累犯(被告邱建瑋部分):
被告邱建瑋於109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中簡字第1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9年 8月14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上揭徒刑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衡酌前案 與本件所為之犯罪類型、罪質輕重、法益侵害均非雷同, 此與經年累月屢屢犯罪,而無刑罰反應力,具有特別惡性 者,顯然有間,尚難逕以無差別性,僅以其因前案徒刑責 罰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由,卻可恝置 前述情節不論,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不 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3.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2人全部): 按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2人就上揭 販賣第三級愷他命之犯行,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在卷 ,詳如前述,應依上開規定,均減輕其刑。
4.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李昱賢部分 ):
⑴按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 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李昱賢於警詢中 供述其毒品來源上手為「小偉」即微信暱稱「逃兵哥」 等語(偵27168號卷第133-134頁),嗣檢警方依照被告 李昱賢上開供述而追查其毒品上手,並查獲暱稱「逃兵 哥」之人為被告邱建瑋,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報告書及偵查報告(偵30008號卷第23-26、29-30頁 )可考。由上,是認檢警因被告李昱賢供述而查獲其毒 品上手邱建瑋,應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均減 輕其刑。
⑵被告邱建瑋供述:伊販賣或持有上開毒品來源為綽號「 老李」之人,伊不知道綽號「老李」真實姓名及聯絡方 式,因與綽號「老李」是臨時遇到等語(偵30008號卷 第39頁;本院卷第43頁),由上,被告邱建瑋並未提供 其上揭毒品來源上手綽號「老李」之真實姓名年籍及聯 絡方式,則檢警自無法因其供述而查獲該綽號「老李」 之人,故被告邱建瑋自無適用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餘地。
5.以上減輕其刑部分(累犯部分不加重),依刑法第66條及 第71條規定,依序遞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李昱賢於108年間,曾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 年,並命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提供義務勞務60小時,提起 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06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被告邱建瑋於108年間,因販賣第三級
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3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 月,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 242號判決上訴駁回;及於109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 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 於109年8月14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上揭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是認其等2人素行非佳,且其等2人明知毒品對於 任何人之身體或健康均會戕害,卻無視於政府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僅為謀取蠅頭小利,竟鋌而走險販賣上開毒品愷他 命,不但戕害他人之身心健康,並可能滋生其他不法犯罪, 及持有上揭毒咖啡包或藥丸,數量非少,其等上揭所為,確 有不該;兼衡以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次數,且被告 李昱賢自述:其大學就學中,沒有工作,未婚,經濟狀況普 通等語(本院卷第155頁);被告邱建瑋自述:其高中肄業 ,目前在餐廳工作,月薪大約28000 元,未婚,經濟狀況勉 持等語(本院卷第155頁),暨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認錯 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三項所示之 刑,並就被告2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6、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業經上 揭鑑定確認無訛,均係供被告2人共同供本件販賣所用或被 告邱建瑋交給李昱賢販賣或剩餘供預備供販賣所用之物,此 據被告2人於本院供述在卷(偵30008號卷37-39頁;本院卷 第46-47、149-150頁),亦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咖啡包,及如附表編號16、18、20、 25所示部分,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其中混含第三或四級 毒品成分,因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宜視同第二級毒 品之一部),此詳見該編號備註欄所載,且扣案如附表編號 5部分,均係被告邱建瑋交給被告李昱賢所保管而共同持有 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6、18、20、25所示部分則由被告 邱建瑋單獨持有之物,此據被告邱建瑋、李昱賢於本院供稱 明確(本院卷第154頁),依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在 被告2人所犯共同持有毒品罪刑項下;扣案如附表編號16、1 8、20、25所示部分,在被告邱建瑋所犯上揭單獨持有毒品 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 袋,因與上開毒品沾黏,難以單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性,宜一併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
㈢另被告邱建瑋不僅與李昱賢共同持有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第 三級毒品咖啡包(因被告李昱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 達5公克以上,不構成犯罪)及持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第二級 毒品咖啡包,且同時單獨持有如附表編號17、19、21至24所 示部分,係不同品類但相同第三級毒品,因總純質淨重達5 公克以上而成立刑罰,均屬違禁物,故附表編號3、4、17、 19、21至24所示第三級毒品部分(其中混含第四級毒品成分 ,因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宜視同第三級毒品之一部 ),亦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在被告邱 建瑋所犯上開持有毒品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至於包裝上 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上開毒品沾黏,難以單獨析離,亦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性,宜一併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 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8、9所示手機為被告李昱賢所有並以微信暱 稱「雪寶」、「櫻花」作為販毒聯絡方式;附表編號13所示 手機為被告邱建瑋所有並以微信暱稱「逃兵哥」作為販毒聯 絡方式,業據被告李昱賢(偵27168號號卷第27、119頁;本 院卷第47-48頁)、邱建瑋(本院卷第48頁)供認明確,亦 有扣案手機翻拍照片及對話紀錄(偵27158號卷第61頁;偵3 0008號卷第139-151頁),是上開手機各為被告李昱賢、邱 建瑋所有供作其等上揭販毒聯絡之用,應依毒品條例第19條 第1項規定,各在其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項下,均宣告沒 收。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分裝袋,係被告邱建瑋所有供分裝 販賣上開毒品剩餘之物,業據被告邱建瑋供述在卷(本院卷 第48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被告邱建瑋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㈥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係員警所有作為本件犯罪偵查所 用之物,並非被告2人所有或犯罪所得,且上開款項均經該 員警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偵27168號卷第45 頁),本院自不得予以沒收。其餘扣案附表編號7、10、11 、14、15所示之物,為被告李昱賢或為被告邱建瑋所有之物 ,並非其等供販賣毒品或持有毒品之犯罪所用,或者預供其 等犯罪所用,也非犯罪所得之物,此據被告2人供稱在卷, 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聯,又非違禁物,本院自不予 宣告沒收,末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愷他命 1包 李昱賢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27168卷第121、176-177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淨重:3.5436公克,純度80.3%(推估檢品18包,與編號6驗後總純質淨重共約38.2694公克) 檢出:第三級品愷他命 2 新臺幣1000元 7張 發還員警取回。 3 黑色咖啡包 24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27168卷第174-177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餘淨重:4.250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純度均﹤1%)。 4 綠色咖啡包 19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27168卷第174-177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2.290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1%(其餘部分均﹤1%),推估檢品19包總純質淨重2.3731公克。 5 白色咖啡包 6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27168卷第174-177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0.6169公克,推估檢品6包驗後淨重14.5256公克(純度﹤1%)。 6 愷他命 17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27168卷第121、176-177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驗餘淨重:3.5406公克、3.5259公克,純度80.3%(推估檢品18包,與編號1驗後總純質淨重共約38.2694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品愷他命 7 粉紅色蘋果手機 1支 同上 8 藍色蘋果手機 1支 同上 供販毒聯絡所用。 9 白色蘋果手機 1支 同上 供販毒聯絡所用。 10 黑色蘋果手機 1支 同上 11 新臺幣13100元 同上 12 愷他命 14包 邱建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4、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181-182、218-224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驗餘淨重:5.1789公克、4.6751公克,純度78.4%,推估檢品14包總純質淨重22.3112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3 黃色蘋果手機 1支 同上 供販毒聯絡所用 14 金色蘋果手機 1支 同上 15 玫瑰金色蘋果手機 1支 同上 16 瑪莉歐圖案之藍色咖啡包 4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9、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215-217、218-224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19.224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其中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4%,推估檢品4包總純質淨重0.2691公克。 17 黑嘴圖案白色咖啡包 2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9、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215-217、218-224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16.0970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其中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0%,推估檢品2包總純質淨重0.3219公克。 18 白色咖啡包 2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9、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215-217、218-224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9.098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氣乙基卡西酮、氣甲基卡西酮。 其中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4.6%,推估檢品2總純質淨重0.4185公克。 19 草帽圖案之白色咖啡包 1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9、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215-217、218-224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3.335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其中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度4.8%,純質淨重0.1601公克。 20 標示「DARUMACLUB」圖案白色咖啡包 1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9、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215-217、218-224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6.257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1-苯基-2- (1-口比咯烧基 )-1-戊酮、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 其中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純度1.0%,純質淨重0.0626公克。 21 標示「COMPASS」綠色咖啡包 1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9、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215-217、218-224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3.9061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 -N, N- 二甲基卡西酮。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2%,純質淨重0.1250公克。 22 標示小熊維尼圖案綠色咖啡包 1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9、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215-217、218-224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4.047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苯基甲胺戊酮,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均﹤1%) 23 標示「世界這麼大」粉紅色咖啡包 1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9、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215-217、218-224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8.3357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1%)。 24 以下物品合計13包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9、0000000000 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215-217、218-224頁) ⑴淡褐色晶體 9包 同上 ⑴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1.5320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純度74.8%,推估檢品9包純質淨重1.1459公克。 ⑵白色粉末 3包 同上 ⑵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0.479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 純度74.5%,推估檢品3包純質淨重0.3572公克。 ⑶淡褐色粉末 1包 同上 ⑶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0.3101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純度62.4%,純質淨重0.1935公克。 25 藥丸(粉紅色錠劑) 2顆 同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339、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30008卷第215-217、218-224頁) 檢品編號: B0000000 驗前淨重:0.494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其中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52.1%,純質淨重0.2577公克。 26 分裝袋 1批 同上 供包裝販賣毒品所剩餘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