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792號
TCDM,110,訴,1792,202112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隆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法扶律師)
林苡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6125號、第26668號、第27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政隆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犯罪事實
一、吳政隆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 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 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詎意圖營利, 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號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毒之聯絡工具,先後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及行為方式,販 賣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與王志全莊秋林、王 政義、羅安順周智瑋賴子峰等人並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額。,而完成交易。
 ㈡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於民國110 年8 月1日 為警察查獲前某時,在臺中市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雞排」之成年男子,取得海洛因1包後,擬販售不特 定人以牟利而持有之。嗣經警對其施以通訊監察後,並於11 0 年8 月12日13時37分起至同日14時7分許止,持本院110 年度聲搜字第947號搜索票搜索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9 樓之13住處,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及第一分局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被告陳文 連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屬 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知有第159 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2頁)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 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均無不適當之情形, 是依上開規定,認得作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偵卷一第41頁至第59 頁;偵卷二第129頁至第137頁;本院卷第40頁、第90頁、第 127頁),核與證人王志全(見偵卷一第243頁至第271頁; 偵卷二第285頁至第289頁)、莊秋林(見他卷33頁至第45頁 、第47頁至第55頁;偵卷二第427頁至第428頁)、王政義( 見偵卷二第3頁至第25頁;偵卷三第89頁至第91頁)、羅安 順(見偵卷二第51頁至第59頁;偵卷三第149頁至第151頁) 、周智瑋(見偵卷一第349頁至第370頁;偵卷三第257頁至 第261頁)、賴子峰(見偵卷二第87頁至第95頁;偵卷三第33 1頁至第333頁)證述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職務報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2日台新作文字00000 000號函附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7189號函附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他卷第5頁至第31頁;偵卷一 第142頁至第158頁)、蒐證照片164張(見他卷第85頁至第1 17頁;偵卷一第83頁至第90頁、第105頁至第108頁、第133 頁至第140頁、第295頁至第345頁、第395頁至第402頁;偵 卷二第79頁至第82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03頁至第110頁 、第233頁至第249頁、第253頁至第257頁;偵卷三第39頁至 第48頁)、扣案物品相關照片10張(見偵卷一第197頁至第2 01頁)、對話記錄翻拍照片8張(見偵卷五第201頁至第202 頁)、通訊資料查詢單、本院110 年度聲監字第166 號、第 267號、第247號、第334號、第423號、第524號、第614號、 第61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各1份(見偵卷一第203頁至 第229頁)、通訊監聽文7份(見偵卷一第77頁至第82頁、第 93頁至第103頁、第111頁至第132頁、第279頁至第291頁、 第377頁至第394頁;偵卷二第33頁至第38頁、第67頁至第77 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 800305號鑑驗書(見偵卷六第267頁至第269頁)1 份附卷可



查,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
二、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 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 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 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 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 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 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 上字第165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復衡近年來毒品之濫用 ,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 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 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 ,苟被告上揭有償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買受人之交易過程中 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 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再參以被告自承:伊賣 毒品是賺自己施用的量等語(見偵卷二第136頁),堪認被 告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時,確有從中獲取供己施用之毒品 而獲有量差之利潤,顯有牟利之意圖甚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其主觀上雖認知係為銷售營 利,客觀上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仍須對外銷售,始為販 賣行為之具體實現。此之對外銷售,自買賣毒品之二面關係 以觀,固須藉由如通訊設備或親洽面談與買方聯繫交易,方 能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以實現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買方 銷售;至於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行銷,進行宣傳、廣告 ,以招攬買主之情形(例如在網路上或通訊軟體「LINE」群 組,發布銷售毒品之訊息以求售),因銷售毒品之型態日新 月異,尤以現今網際網路發達,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宣 傳販毒之訊息,使毒品之散布更為迅速,依一般社會通念, 其惡性已對於販賣毒品罪所要保護整體國民身心健康之法益 ,形成直接危險,固得認開始實行足以與販賣毒品罪構成要 件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之行為,已達著手販賣階段;然行 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後,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 獲,既未對外銷售或行銷,難認其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 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即非屬著手販 賣之行為,應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至於行為人意 圖營利,因買主之要約而購入毒品,或先向不特定人或特定 多數人行銷後,再購入毒品等情形,就其前後整體行為以觀



,前者已與可得特定之買方磋商,為與該買方締約而購入毒 品行為,已對販賣毒品罪所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與銷 售毒品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後者則與意圖營利購入毒品 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行銷之情形無異,均已達販賣 毒品罪之著手階段,自不待言。綜上,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 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其主觀上雖有營 利之意圖,客觀上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但其既未對外銷售 ,亦無向外行銷之著手販賣行為,自難認已著手實行販賣毒 品,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 字第4861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海洛因係打算出售之用等語(見偵卷二第130頁;本院卷第 40頁、第125頁),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在購入前即已與特定或 不特定對象議妥交易海洛因之條件,或有對外向特定或不特 定對象廣告、銷售之行為,更未見被告於購入後,與特定對 象聯繫交易事宜或向不特定對象行銷所取得之海洛因之行為 ,故依被告供述及現存證據僅可認被告係取得海洛因後伺機 販賣,購入前、後則尚未有對外行銷或販售等著手實行販賣 毒品之跡證,即遭警查獲,依上開說明,被告持有海洛因, 應僅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是核被告就附表 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1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海洛因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上開販賣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依該 規定減輕其刑。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 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 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 同正犯、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等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 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供 稱其等販賣之毒品來源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沖 」之男子所購得等語,然被告未提供該員之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或其他足以辨別其特徵之具體資訊供檢警機關追查,故無 法追查;就供出上手「阿洋」部分,因以監聽方式蒐證時已 知悉,非因被告供述而查獲乙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110 年10 月12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41731號函及 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8日中檢謀忠110 偵26125字第1109101652號函各1 紙附卷供參( 見本院卷第7 3 頁至第75 頁、第81頁) 。是本案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 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㈤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 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毒品戕害人之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 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問題,參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第 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海洛因之法定最輕本刑均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得依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 其法定最低刑度應為5 年,而依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罪情狀,尚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如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顯可憫恕之情形,故不依刑 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另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所犯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海洛因 之罪,無視於毒品氾濫對國人身心與社會風氣、治安之極大 負面影響殘害自身及他人身心健康至鉅,並嚴重危害社會秩 序,僅因一時貪念而本案罪行,致罹重典,且自承教育程度 為國中畢業、工作為油漆工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各次販 賣之毒品數量暨販賣毒品所獲得之利益均非鉅大,且犯後態 度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沒收部分:
⒈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業經本院認定 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並於各該主刑項下諭知。至被告遭扣押之現金新臺幣1萬9 500元,被告供稱與販毒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第1 25頁),亦非於被告為本案販賣毒品之際,當場所扣得之 物,難謂該等扣案現金為被告於本案販賣毒品之際收取之 毒品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2.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如附 表一所示各次犯行使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



40頁、第125頁),是就如附表二編號2、3 所示之物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就如附表一所示 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3.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謂「查獲」之毒品, 係指經有罪判決書事實欄認定與被告犯罪事實有關之毒品 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27號判決參照)。查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乃被告為犯罪事實一、㈡犯行 所用之毒品,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4、5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所有,然供其施用毒品所用而 與本案犯行無關,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0頁、 第125頁),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 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 40頁、第125頁),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4.末按數罪併罰案件,各罪名應沒收之物已逐一諭知,檢察 官即可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合併執行沒收 ,是以本院即無庸在定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再為沒收之 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5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李婉玉
          法 官吳逸儒
          法 官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 時間(民國)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交易價金(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1 王志全 110年4月4日20時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政隆於110年4月4日15時58分至19時9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王志全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500元。 5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 王志全 110年4月4日22時3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政隆於110年4月4日21時45分至22時32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王志全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500元。 5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3 王志全 110年4月26日11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政隆於110年4月26日10時49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王志全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500元。 5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4 王志全 110年4月27日18時許 臺中市○區○○路00號8樓樓梯間 吳政隆於110年4月27日15時30分至17時25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王志全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500元。 5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5 王志全 110年5月1日18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政隆於110年5月1日16時40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王志全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1000元。 1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6 王志全 110年5月26日0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政隆於110年5月26日0時29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王志全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1000元。 1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7 王志全 110年5月27日17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政隆於110年5月27日16時41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王志全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1000元。 1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8 王志全 110年5月28日10時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政隆於110年5月28日9時44分至10時2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王志全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1000元。 1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9 王志全 110年6月2日12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政隆於110年6月2日11時52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王志全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500元。 5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0 王志全 110年6月8日9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政隆於110年6月8日8時32分至8時51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撥打王志全所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500元。 5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1 王志全 110年7月12日14時2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吳政隆於110年7月12日13時34分至14時4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王志全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志全,並當場收受價金500元。 5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2 莊秋林 110年3月26日14時10分許 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2段311巷內停車場內 莊秋林於110年3 月26日14時10分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吳政隆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約定交付毒品之時間、地點,莊秋林先於當日早上某時在勤美商場後面工地交付價金6000元後,嗣吳政隆在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莊秋林。 6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王政義 110年4月6日16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王政義於110年4月6日15時24分至16時25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王政義先於110年4月6日15時36分轉帳匯款3000元匯入吳政隆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後,吳政隆再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政義。 3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4 王政義 110年4月14日22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王政義於110年4月14日20時46分至22時39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王政義先於110年4月14日21時34分轉帳匯款5500元匯入吳政隆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吳政隆再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政義。 55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5 王政義 110年5月20日18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王政義於110年5月20日17時7分至18時20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先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政義王政義再於110年5月22日以轉帳匯款1000元匯入吳政隆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6 羅安順 110年3月24日2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故鄉KTV包廂羅安順於110年3月24日1時40分至2時32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羅安順,並當場收受價金2000元。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7 羅安順 110年4月5日1時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一樓欄杆處 羅安順於110年4月4日23時52分至4月5日1時1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羅安順,並當場收受價金1000元。 1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8 羅安順 110年8月9日22時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一樓欄杆處 羅安順於110年8月9日22時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臉書訊息與吳政隆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羅安順,並當場收受價金1000元。 1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9 周智瑋 110年3月25日9時許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三段上的福德宮附近的巷子內 周智瑋於110年3月25日6時22分至8時59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並當場收受價金2000元。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0 周智瑋 110年4月4日11時33分許 臺中市西區美村路與五權八街7-11(臺中市○區○村路○段000號) 周智瑋於110年4月4日10時24分至11時33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並當場收受價金2000元。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1 周智瑋 110年4月8日12時30分許 臺中市西區美村路與五權八街7-11(臺中市○區○村路○段000號) 周智瑋於110年4月8日8時16分至12時27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並當場收受價金2000元。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2 周智瑋 110年4月12日19時許 臺中市西區美村路與五權八街7-11(臺中市○區○村路○段000號) 周智瑋於110年4月12日6時24分至18時54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並當場收受價金2000元。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3 周智瑋 110年4月24日16時50分許 公司附近河南路7-11(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周智瑋於110年4月24日16時18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並當場收受價金2000元。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4 周智瑋 110年5月4日中午12時許 公司附近河南路7-11(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周智瑋於110年5月4日10時47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吳政隆先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周智瑋再於110年5月10日19時1分,與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交易價金一併轉帳匯款4000元匯入曾娟所有借予吳政隆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5 周智瑋 110年5月9日19時許 公司附近河南路7-11(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周智瑋於110年5月9日15時08分至18時33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吳政隆先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周智瑋再於110年5月10日19時1分,與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交易價金一併轉帳匯款4000元匯入曾娟所有借予吳政隆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6 周智瑋 110年5月14日10時20分許 公司附近河南路7-11(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周智瑋於110年5月14日9時28分至10時2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並當場收受價金2000元。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7 周智瑋 110年7月13日中午12時許 公司附近河南路7-11(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周智瑋於110年7月13日9時38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並當場收受價金2000元。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8 周智瑋 110年7月16日16時30分許 公司附近河南路7-11(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周智瑋於110年7月16日8時10分至15時48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並當場收受價金2000元。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29 周智瑋 110年7月18日11時許 臺中市豐原區豐田國小對面全家超商(甜心店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周智瑋於110年7月18日9時34分至10時30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吳政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周智瑋,並當場收受價金2000元。 2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30 賴子峰 110年3月20日21時許 臺中市烏日啤酒廠對面全家超商 吳政隆於110年3月20日17時32分至20時43分許止,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及撥打賴子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賴子峰,並當場收受價金3000元。 3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31 賴子峰 110年8月7日21時許 臺中市烏日啤酒廠對面全家超商 賴子峰於110年8月7日21時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臉書訊息與吳政隆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賴子峰,並當場收受價金1000元,另2000元尚未給付。 3000元(有2000元未收)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賴子峰 110年8月11日21時許 臺中市烏日啤酒廠對面全家超商 賴子峰於110年8月11日21時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臉書訊息與吳政隆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約定買賣毒品之事宜,嗣吳政隆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賴子峰,並當場收受價金3000元。 3000元 吳政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1包 淨重0.3450公克,驗餘淨重0.3326公克,含包裝袋1個 2 廠牌ASUS行動電話1支 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 廠牌real me行動電話1支 1.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0.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 4 甲基安非他命3包 5 吸食器1組 6 行動電話1支 7 新臺幣1萬9500元
卷宗簡稱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371號卷 他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25號卷1 偵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25號卷2 偵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25號卷3 偵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668號卷 偵卷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876號卷1 偵卷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876號卷2 偵卷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