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555號
TCDM,110,聲,455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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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歸子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079號、110年度執字第138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歸子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歸子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分有不得易科罰金、 得 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等情,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 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紙在 卷可參,是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 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 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入出國及移民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3日至19日 105年4月至8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74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8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110年度中原簡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0日 110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110年度中原簡字第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7日 110年1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29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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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