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竣柏
具 保 人 謝佳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50 號、110 年度執字第1165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佳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竣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於具保人 謝佳昕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監在押紀錄 表附卷為憑。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因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先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由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未到案執行,且經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具保 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提受
刑人,亦無所獲,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 臺中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 、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 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 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