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475號
TCDM,110,聲,447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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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彬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彬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彬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 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 段及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彬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 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及 說明,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 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 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 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 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日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日 108年10月3日 108年10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8號 110年度簡字第118號 110年度簡字第118號 判決日 110年2月19日 110年2月19日 110年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8號 110年度簡字第118號 110年度簡字第118號 判 決確定日 110年3月19日 110年3月19日 110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318號 (編號1至3經本院定應執行拘役30日,已執畢)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3號 判決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3號 判 決確定日 110年1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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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