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439號
TCDM,110,聲,4439,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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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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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