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403號
TCDM,110,聲,4403,20211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全 (原名林枝宏



具 保 人 張彩璇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29號、110年度執字第65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彩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彩璇因受刑人陳育全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且經通知具 保人,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 票拘提受刑人,惟仍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 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與通知之送達 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之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 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 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 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