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379號
TCDM,110,聲,4379,20211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華玲




受 刑 人 劉柏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華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華玲因受刑人劉柏嘉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柏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 ,並由具保人張華玲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 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 金通知單)、限制住居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 可稽。嗣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08 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移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 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 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 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 押中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通知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報告書各2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 已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