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368號
TCDM,110,聲,4368,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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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900號、110年度執字第1217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明揭此旨。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 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 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 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 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 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 80年台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 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 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 ,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 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



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 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 ,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 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 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 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 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受刑人王建宏因竊盜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 號1、2、3、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 定係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是上開裁定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編號1至5 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所據,上開裁定即據此 作成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之裁定;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 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加計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2月);亦 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5所定之 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與附表編號6所定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 (有期徒刑2年7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就附表 所犯各罪罪名、罪質與保護之法益部分相同,犯行模式亦有 類似之處,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 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審酌上情,兼衡 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 公平正義理念,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王建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8日 109年2月18日 108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04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3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2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552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552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日 109年12月27日 110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335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8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521號(編號1至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2日 108年8月12日以後之8月間某日 108年10月間至109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3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3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4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049號 109年度易字第2049號 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13日 110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049號 109年度易字第2049號 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7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8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17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 字第2521號(編號1至 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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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