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李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5 年6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業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1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 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6年易字413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共2罪,5月,共3罪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訴字2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 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訴字5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7年 易字2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5罪,3月確定。上開 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其於107年2月2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0 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9600號核准假釋 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10 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9601號函及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 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