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99號
TCDM,110,簡附民,9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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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趙紋凰
被 告 李啓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244號,原為110年度易字
第9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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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