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碩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34947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受理後(110年度
智易字第6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碩彥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何碩彥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8行關於「圖片及文字」之記載, 應更正為「圖片及文字6張」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重製告訴人童鈺喬所著作之圖片及 文字6張(下稱本案圖文),繼而刊登於蝦皮購物網站,使 不特定消費者得經由網路點閱,藉以販售該商品,其所為重 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非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係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關係 、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因公開傳輸行為較之重製行為 ,犯罪情節為重,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智慧財產法院10 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同時觸犯同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為想像競合 犯,容有誤會,附此敍明。
㈡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本案圖文,在客觀上雖有數行為,惟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著作財 產權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故刑法評價上,應將其行為包括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接續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應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著作財產權為著作權人智慧
、心血之結果,具有鼓勵創作及促進社會進步之功能,被告 明知本案圖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使用,竟仍重製而公開 傳輸,無視我國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 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並對著作財產權人造成損害,又 被告於偵訊中供稱:我的目的是要讓告訴人生意不好,我要 製造跟告訴人一樣的賣場,讓消費者搞混等語(偵卷第160 頁),顯見其漠視他人著作權財產權,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所為誠應非難。惟念被告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且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兼衡其學歷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13頁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自述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情況(偵卷 第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 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4947號
被 告 何碩彥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碩彥明知童鈺喬所拍攝及製作之「天然樟腦油、純天然香 茅」之圖片及文字敘述均係童鈺喬所製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圖片及文字,竟未經童鈺喬之同意或授權,基於以重製及 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 月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巷00弄0○0號住處,使用電 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蝦皮拍賣網站,先自童鈺喬申請之蝦皮 拍賣帳號「epgtw57579」、「candicetung」下載童鈺喬享 有著作權之圖片及文字後,再以其父親何錦文申請之帳號「 abcdo666」刊登出售「天然樟腦油、純天然香茅」等商品訊 息,公開刊上開圖片及文字,而重製並公開傳輸於上開帳號 之商品頁面中,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而以此方法侵害童鈺 喬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童鈺喬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碩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有下載、上傳上開照片至蝦皮帳號「abcdo666」販售商品之事實。 2 告訴人童鈺喬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被告所使用之圖片及文字內容都是伊自行製作等語。 3 蝦皮拍賣帳號「abcdo666」盜用商品圖片及對照圖 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告刊登販商品訊息之網頁資料 未經告訴人童鈺喬之同意或授權,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圖片及文字之事實。 5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店商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及申請人資料、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abcdo666」申請人為被告父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2罪嫌,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即著作權法第92 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廖志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念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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