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嘉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1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詹嘉旻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且 繫屬於本院後,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死亡一節,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01頁、第103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116號
被 告 詹嘉旻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嘉旻前因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 知悛悔,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 110年1月1日晚間7時24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5分許,在謝秀芸 所管理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聯大里爽文店賣場內 ,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葡萄王樟芝王菌絲體膠(60粒)2 罐、德奧黃精馬卡活力錠(60錠)1罐、挺立關鍵迷你錠(3 0錠)2罐、GNC雄勁食品錠(90錠)2罐(其中1罐已發還) 、萊萃美男性綜合維生素加鋅錠(100錠)2罐(其中1罐已 發還)、風倍清浴廁用抗菌消臭防臭(6ml*2入)1組、SHEB A金罐鮮煮雞胸(85g)3罐、棉花共和國細絨輕量升溫(M)1件 、3M耐用型多用途手套3雙(其中2雙已發還)、歐樂B德國 百靈動感超潔電2支、歐樂B電動牙刷杯型軟毛刷(2支入)2 組(其中1組已發還)、UNCOATED247透(M)2件、白蘭4X酵 素極淨洗衣/216g(18顆)1盒、台塑生醫豐盈喚黑髮素1罐( 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3,706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因謝秀芸於同年月21日 下午1時30分許,盤點時發現前開商品短少,經調閱監視錄影 畫面察看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謝秀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詹嘉旻經傳喚未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 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秀芸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 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商品明細各1 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5張、現場蒐證照片1張及監視錄影 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未扣 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 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劉 俊 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 家 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