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崇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
第20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30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自製煙斗貳支、殘渣袋參只,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向崇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068號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自製煙斗2支、殘渣袋3只(詳108年 度毒偵字第2068號卷第33頁,108年度保管字第2004號扣押 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供犯 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毒偵字第2068號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8年度上職議字第6795號處分 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自製菸斗2支、殘渣袋3包,均為被告 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08年度 毒偵字第2068號卷第46頁),依首揭規定,該扣案物品得由 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第455 條之36第2 項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