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779號
TCDM,110,單禁沒,779,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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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仁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
第22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0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1762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仁川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 偵字第22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1月7日確定,至 110年11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176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係刑法有關違 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1 月7日確定,至110年11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該案查扣之灰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鑑驗結果,含海洛因 成分(驗餘淨重0.176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書附卷可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卷第109頁),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 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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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