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源(原名張献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1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勝源(原名張献國)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於民國108年2 月11日下午5時51分許,為警於臺中市西屯區經貿路與經貿 六路交岔口,扣押被告施用毒品中標示PLUMC之毒品,送驗 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成(驗餘總淨重0.3338公克),屬違禁 物,爰均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 解釋可參。
三、經查:
(一)被告因前述施用毒品罪嫌,經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345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0年10月29日 釋放出所,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 憑。
(二)經查:本件扣案已開封標示「PLUMC」金色包裝(內含磚 紅色錠劑)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以化 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檢出結果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餘淨 重0.3338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2月26 日草療鑑字第1080200193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中 地檢署108年度核交字第664卷第11頁),是足認附表所示 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直接用以盛裝如附 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 、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 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 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 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已開封標示「PLUMC」金色包裝(內含磚紅色錠劑)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979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338公克(淨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80200193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08年度核交字第664卷第11頁) 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字第2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核交字第664卷第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