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允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324、3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53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貳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允順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08年5月7 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靠在臺中 市東勢區忠孝街137巷口,並在該車内以水車燒烤甲基安非 他命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8年5月7日23時45分許,警巡邏經過上開地點,上 前盤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 .1022公克,108年度安保字第1130號,聲請意旨誤載為第11 03號)及吸食器1組,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㈡於108年6月21日晚 上某時,在其位於苗栗縣○○鎮○○路000號住處内,以玻璃球 燒烤甲基安非他命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年6月21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北區榮華衔與進化北路交 岔路口時,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3個(108年度保管字第3394號), 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查獲上情。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7號裁定送法務部○○○○○○ ○○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以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 4、325、326號(聲請意旨漏未記載第325、32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查上開扣案之毒品及殘渣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驗結果,其内容物及殘留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8年5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805001 39號及108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0800220號鑑驗書在卷足
參,為違禁物品,且殘留物無可與塑膠袋析離,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更 一字第7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於110年10月15日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4、325、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透明結晶1 包及殘渣袋3只經送驗結果(送驗殘渣袋3只 ,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只),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 管字號:108 年度安保字第113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字第33 94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5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 80500139號、108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0800220號鑑驗書 在卷足查(毒偵2103號卷第119至121頁、毒偵3219號卷第95 至9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 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